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2007〕35号印发),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
(一)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学习刻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五)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六)二年级学生必须曾经获得一次或一次以上学院奖励或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称号;三年级学生必须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获得学院奖励或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称号。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条 每生每学年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向二级学院下达评选通知及评选指标。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长、负责资助管理人员、教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参加的两级评审评选工作组(学院和年级)。评审确定本院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将学生填写的《省政府奖学金审批表》两份和电子文档、《学生基本情况介绍》(每500字以内)、学生成绩、获奖证书原件和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及电子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院确定的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十二条 学院将上级批准的、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