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根据文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材(【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材【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的填报工作的通知》(教材厅函(【2010】16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

1.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二、三年级学生必须曾经获得一次或一次以上学院奖学金或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四、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五、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

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

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

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

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

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

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

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六、具体要求

1.每生每学年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中的一项,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2.各学院成立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长、负责资助管理人员、教师和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两级评审评选工作小组(学院和年级),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将学生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两份和电子文档、《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获奖学生初选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及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4.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并将学院确定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7.学院将上级批准的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