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使用土地税作为一个小税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人员往往会把该税种和房产税混为一谈,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纳税义务人、税收优惠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和房产税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是有较大的区别的。会计人员在处理该税种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和房产税一样,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开征区域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税。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划。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经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照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三、具体案例

A企业位于某经济落后地区,2015年12月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2016年1月已经按照1500平方米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月该企业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面注明的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该地区适用每平方米0.9元-18元的固定税额,当地政府规定的固定税额为每平方米0.9元,并另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比例降低税额标准。那么,该企业201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如何缴纳呢?

1.上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经济落后的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

基于此,当地固定税额=0.9×(1-30%)=0.63(元/平方米)

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和补税的计算如下:甲企业应补税=(2000-1500)×0.63=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