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作出系统安排,明确了健全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协同配合的战略方向和重点举措。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完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规划科学是最大的效益,要提高规划质量,坚持和完善有效实施机制。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各类规划作用,关键是规划质量要高、落地实施要实、法治保障要到位。
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国家发展规划要围绕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坚持立足国内和全球视野相统筹、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中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相贯通、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相协调,增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国土空间规划要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科学划定空间管控边界,强化底线约束和空间指导的基础性作用。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要着眼于在特定领域和特定区域支撑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做深做实规划内容,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严格履行规划编制程序,拓展前期研究广度和深度,健全专家参与公共决策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程序规范保障规划质量。
完善规划实施全周期管理制度。要构建全流程规划实施推进机制,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健全推进落实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可操作、可评估、可考核的目标任务实施安排,对约束性指标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安全保障等领域任务,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对预期性指标和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领域任务,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健全监测评估机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的重要依据。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并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评估确需调整修订的规划,要严格履行审查批准程序。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规划实施情况要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以有效的监督考核确保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法治保障。坚持依法制定规划、依法实施规划,将党中央关于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的规定要求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快推动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进程,以法治引领和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更好发挥战略导向作用,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辅导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