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对大学生的资助政策,依据鲁财教〔2014〕17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

(一)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二)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5.二、三年级学生必须曾经获得过学院奖励或其他奖励。

6.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励志奖学金名额,向各学院下达评选通知及评选指标。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长、负责资助管理人员、教师、辅导员和学生代表参加的两级评审评选工作小组(学院和年级)。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填写《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两份)、和《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等材料,学生成绩、获奖证书原件和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学院报送的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八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审定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院确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学院将上级批准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