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资助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正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制定严格工作制度,认真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组织和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科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公示成员名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据实填写《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真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班资助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将学生名单在班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三)各二级学院评议审查

各二级学院认定评议小组审查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本二级学院资助学生名单及档次。

(四)公示

各二级学院确认资助对象后将评议结果在各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2个工作日,听取师生意见,收集反馈信息,处理发现的问题。公示后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审批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十类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包括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因突发变故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

(一)家庭主要成员没有劳动能力的;

(二)父母病重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

(三)因突发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

(二)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

(五)烈士子女;

(六)残疾学生;

(七)因其他原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做好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