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一)高职一、二、三年级在校大学生;
(二)五年制专科转段后高职入学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3000元,二档3700元,三档4400元。
省标、国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年不低于4400元。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也可以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要求下达国家助学金评定通知及分配指标,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要对特殊困难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二)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山东省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一份。
(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结合各班实际,提出年级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学生初审名单及资助档次,并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
(四)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对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初审名单及相关材料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选名单在各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交的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报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审定国家助学金受助建议名单。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连同相关材料上传山东省学生资助中心《奖学金评审系统》,由济宁市教育局、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六条 依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专用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