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
高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五年制学生转段后第二学年具备申请资格;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第三条 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CPCI、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全国(或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排名范围在各二级学院全院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向二级学院下达评选通知及评选指标。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本学院领导、学生科长、负责资助管理人员、教师和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两级评审评选工作小组(学院和年级)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写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教学科和学生科提供学生本学年度学习成绩单及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情况。
第九条 年级(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申请、评选条件和班级评选指标,提出本年级(班级)奖学金初选名单,报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各(三份)及《学生基本情况介绍》(500字以内)、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的纸质文本材料和电子文档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选名单在各二级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上交的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及材料进行汇总,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核,报学校领导办公会研究审定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校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将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上级批准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向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